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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