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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