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度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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