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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