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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