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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