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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