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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