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