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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