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