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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