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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