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统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