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49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统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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