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49
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七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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