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49
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惜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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