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49
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六条 在境内投资的华侨、港澳同胞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的证件。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 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第十九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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