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49
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二)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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