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49
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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