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49
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
5/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