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