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
13/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