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对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