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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