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