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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