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