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 朱F基1998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奠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