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