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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