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提的收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