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49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四十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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