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持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第四十五条纳税提供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定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