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49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能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目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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