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提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七十条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实施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