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49
达   第七十二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帐本 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七十三条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答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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