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49
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七十六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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