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册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