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49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扣人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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