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报经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十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