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业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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