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