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日期:2011-07-03 17:49
发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款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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