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资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