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