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日期:2011-07-03 17:49
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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