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日期:2011-07-03 17:49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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