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9
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家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