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日期:2011-07-03 17:49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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