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日期:2011-07-03 17:49
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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